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—2人,副会长若干人,负责主持本会工作。另设秘书长1人,专职常务副秘书长1人,协助会长、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。 第十二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。
第十三条 在校友较集中的地方可设地域性(或企、事业单位)的校友分会,各地校友分会接受总会的指导和协调。各地校友分会设正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由当地校友分会协商或选举产生,并报本会备案,各地校友分会会长由校友总会颁发证书。
第十四条 为了大力加强和推进校友总会的工作,在母校按学院设立学院校友分会,在总会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。
第十五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