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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机构
2004-10-31

第十一条  本会设会长12人,副会长若干人,负责主持本会工作。另设秘书长1人,专职常务副秘书长1人,协助会长、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
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,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。

第十三条  在校友较集中的地方可设地域性(或企、事业单位)的校友分会,各地校友分会接受总会的指导和协调。各地校友分会设正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由当地校友分会协商或选举产生,并报本会备案,各地校友分会会长由校友总会颁发证书。

第十四条  为了大力加强和推进校友总会的工作,在母校按学院设立学院校友分会,在总会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。

第十五条 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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